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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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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除前點第一項所定情形外,經召開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後,認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且請求金額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擬具拒絕賠償理由建議書及檢附相關資料
    ,函送法制局提本會審議。
    各機關應依本會審議結果,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應負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本會決議後七日內依第八點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機關無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本會同意拒絕賠償之決議後,十日內
      製作拒絕賠償理由書送達請求權人並副知法制局。
    請求人之請求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請求之事項顯無理由者,經
    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後,認不成立賠償責任之請求事
    件,各機關應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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