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請機關首長同
意後,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三)同一事件經本府及各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以同一事由重行
請求賠償。
(四)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五)就請求事項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六)其他顯非國家賠償事件之情形。
前項情形,各機關除將拒絕賠償理由書送達請求權人外,應另檢附該
請求權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副知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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