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認本府所屬其他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應 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正本函轉有管轄權之機關,並 副知法制局及請求權人。 前項情形,受移轉機關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者,應於收受請求書之日 起七日內檢附證據資料,敘明理由並擬具處理意見,函送法制局報請 本府指定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