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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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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認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其
    他機關者,經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並通
    知有關機關並副知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及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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