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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18
十八、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由被告機關主辦,並得洽請法制局協助。
      各機關收受請求權人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通知,應於七日內將
      起訴狀、歷審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函送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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