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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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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家賠償金或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由本府地方總預算所列國家賠
      償金統籌科目支付。求償所得悉數由權責機關依預算程序繳入市庫
      。
      依本要點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所需各項費用,由法制局年度相關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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