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 責任時,應主動依法追究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並將追究結果通知法 制局及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 本會於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 責任時,應移請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其所屬機 關應將追究結果通知法制局及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