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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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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
      責任時,應主動依法追究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並將追究結果通知法
      制局及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
      本會於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
      責任時,應移請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其所屬機
      關應將追究結果通知法制局及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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