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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14
十四、本會審議求償事件,如認公務員就事件之發生具故意或重大過失,
      決議應向公務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求償者,各機關應即依決議進行後
      續之求償程序。
      本會審議國家賠償事件,如作成賠償義務機關有應檢討或採取適當
      措施之決議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決議辦理,並將執行情形函送
      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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