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會審議求償事件,如認公務員就事件之發生具故意或重大過失, 決議應向公務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求償者,各機關應即依決議進行後 續之求償程序。 本會審議國家賠償事件,如作成賠償義務機關有應檢討或採取適當 措施之決議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決議辦理,並將執行情形函送 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