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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13
十三、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者,應自支付賠償
      金或原狀回復日起六十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相關案卷函送
      法制局提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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