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國家賠償事件經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予賠償後,賠 償義務機關應填製請撥書,並附請求權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款收據正 本及判決書或和(調)解筆錄等相關文件各一份;如賠償金額涉及 法定利息計算者,應與請求權人達成止息日之協議,將相關文件併 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