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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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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家賠償事件經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予賠償後,賠
      償義務機關應填製請撥書,並附請求權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款收據正
      本及判決書或和(調)解筆錄等相關文件各一份;如賠償金額涉及
      法定利息計算者,應與請求權人達成止息日之協議,將相關文件併
      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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