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機關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及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上載明:「請求權 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 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 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各機關就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法所定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而逾二 年時效後始拒絕賠償之事件,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上載明:「請求 權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請於六個月內向普通法院起訴,逾期 本機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