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及新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