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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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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一)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獎勵。
(三)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年者。
(四)區長獎:服務年資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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