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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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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
      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本府函請
      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六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
(四)區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十件至五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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