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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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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便利調解委員會之運作,各區公所應充實下列配備:
(一)在各區調解委員會大門口明顯之適當處所懸掛○○區調解委員會之
      銜牌,規格由各區公所參酌各該公所機關銜牌調整設計。
(二)提供調解委員會主席、委員及秘書到會辦公之處所,並懸掛調解服
      務項目與程序〈視實際需要懸掛調解委員分區服務牌示〉等牌示及
      配備辦公桌椅、櫥櫃、電話及接待用桌椅等,以便利民眾洽辦。
(三)設調解會議室,其處所宜配合不公開調解時之需要。並配置主席、
      委員、秘書、當事人等席位名牌,及備置茶水。
(四)調解委員會應備置六法全書及有關法令書籍。
(五)調解委員住所得懸掛○○區調解委員之牌示,規格由各區公所自行
      設計製作,分發使用,並於人員離職時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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