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調解委員辦理調解事件應以耐心、懇切之態度勸導兩造當事人,促使 調解成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解委員會開會調解前,應先將聲請書影本送請委員充分瞭解案情 ,以利調解。 (二)當事人因故於調解期日未到場或第一次調解未成立之案件,而調解 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期日,再次開會調解。 (三)委員一人獨任調解時,除應先行瞭解事實真相,勸導兩造到場接受 調解外,如委員一人調解較難成立者,仍應提請開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