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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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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擴大調解服務範圍,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應加強宣導調解業務,請轄內里長、鄰長、婦女會、警察機
      關、宗教團體、人民團體及地方士紳等,遇有民眾發生糾紛事件時
      ,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區長遇居民請求調解糾紛事件時,除隨即交由調解委員調解外,並
      得協同調解,協助促使調解成立。
(三)各區公所遇有民事糾紛事件,應先行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以示倡導;辦理法律扶助之各區公所受理民眾法律諮詢時,如屬民
      事或告訴乃論刑事糾紛事件,應勸導當事人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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