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之積分評定標準,係以調解業務績效考核成績比 重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法律扶助績效考核成績比重占總成績百分 之十計之。 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依附表二所列規定獎勵。 前項受獎之區公所應將獎金運用於辦理調解教育訓練、宣導及購置 設備等與調解業務有關之事項。 本府人員督導考核全市辦理調解業務績效優異者得專案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