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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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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之積分評定標準,係以調解業務績效考核成績比
      重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法律扶助績效考核成績比重占總成績百分
      之十計之。
      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依附表二所列規定獎勵。
      前項受獎之區公所應將獎金運用於辦理調解教育訓練、宣導及購置
      設備等與調解業務有關之事項。
      本府人員督導考核全市辦理調解業務績效優異者得專案簽請獎勵。
相關圖表: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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