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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11
十一、調解業務績效考核依各區人口數分下列四級評比,各級按所得成績
      分數依序排列名次,每名次以一區為限:
  (一)第一級:人口數二十五萬人以上之區。
  (二)第二級:人口數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五萬人之區。
  (三)第三級:人口數二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之區。
  (四)第四級:人口數未滿二萬人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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