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45361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6
六、各機關召開涉及法規適用之有關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會議資
    料以書面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規疑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