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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6
六、各機關召開涉及法規適用之有關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會議資 料以書面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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