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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5
五、本府所屬區公所、二級機關、學校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時,應 轉送、轉陳其業務所屬一級機關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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