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局收受各一級機關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經檢視其內容,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退請該機關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 (二)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意見者。 (三)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