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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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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收受各一級機關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經檢視其內容,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退請該機關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
(二)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意見者。
(三)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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