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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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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關首長
    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各機關諮詢法律意見前,除機關無編制法制人員者外,應先行會辦該
    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採
      之處理方式。
(二)無法規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
      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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