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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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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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