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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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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
(四)普通: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有待加強:總成績未滿七十分。
    每年度之考核成績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
    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特優: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優良: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良好: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有待加強者,應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副知本局,
    並切實依方案改進。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於下一年度免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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