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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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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成績依第四點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
    為總分。
    受考核機關於年度考核時,如未辦理其中一單項業務時,該單項之配
    分,依其他各單項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各單項。各單項中,任一
    考核指標該年度未有該項業務時,該考核指標之配分,依其他各考核
    指標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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