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4068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處理及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4
四、前點應為處分或處理之期間,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本府訴願決定書達到原行政處分機關之次日起算。
(二)原訴願人另行補送資料者,自補送資料之次日起算。
(三)訴願決定部分撤銷、部分駁回或部分不受理之案件,駁回或不受理
      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調卷者,自原卷送還原行政處
      分機關之次日起算。
(四)非因過失致遲誤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次日起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