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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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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訴願法第五十五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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