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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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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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