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