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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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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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