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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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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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