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新聞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之代表三人至七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三 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