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 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警察局查獲者,應於接 獲本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停止刊載。 前項情形,平面媒體如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文件證明 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邀集兒童及少年 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