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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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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按違反則數裁罰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內容不同者,分別論處。
(二)內容相同者,採累進方式論處。
    前項則數,新聞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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