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9148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電子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公發布)
5
五、宣傳期間以十四日為原則,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延長或縮短。播放
    時間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