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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電子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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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播放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原則,但管理
    機關得視實際決定之。
    申請人應保證對播放帶享有完整之權利,且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拒絕電子看板播放之申請:
(一)播放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播放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三)申請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不適宜播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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