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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7
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 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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