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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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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
      (播送)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
      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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