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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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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機關首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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