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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  本局主管一人。
三  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
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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