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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鋪設及維護支出。
二、推動偏鄉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支出。
三、補助弱勢族群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費用支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支出。
五、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支出。
六、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及獎勵支出。
七、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支出。
八、建置公益服務網路支出。
九、促進媒體近用及社區文化推廣等相關活動支出。
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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