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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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