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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並推動有線
廣播電視相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特設置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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