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並推動有線 廣播電視相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特設置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