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機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與減量,並 擬訂餘土處理計畫納入工程施工管理及負責督導之。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 方,應辦理交換利用,仍有剩餘者,得運送至收容處理場所。 前項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工程名稱與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包廠商及清運業者之名稱。 二、餘土數量、內容、運送時間及運送路線。 三、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及地點。 四、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土石方交換利用之範圍、方式、程序及應循事項之規定,由本局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