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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23 條
土資場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除勒令暫停登錄或營運
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或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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