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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9 條
土資場營運期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妨礙公共交通。 三、妨礙公共衛生。 四、不宜再收容處理餘土或混合物。 五、違反核准之設置、營運計畫。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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