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於同意收容餘土、開立收容完成證明文件及出場再利用產品前,應 確實檢核、簽認及登錄餘土數量後,報本局備查,始得收容、開立證明文 件及出場再利用產品。 土資場營運期間應逐日填具日報表,並於每月五日前檢送月報表等相關資 料報本局備查,並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處理、轉運及再利用資料。 第一項檢核、簽認、登錄及備查之方式與前項日報表、月報表之格式、相 關資料及申報相關規定,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