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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並促進資源再利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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