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4672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公發布)
4
四、違建拆除區分為三軌執行,並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年度拆除經費等
    資源分配原則,依序執行順序如下(如同屬二軌以上類型者,按前軌
    順序執行之):
(一)第一軌:
     1、當年度及近五年內產生之新違建。
     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主管機關裁罰在案,逾期未改善並移送
          拆除者。
     (2)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主管機關認定有拆除必要者。
     (3)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其主要
          部分未使用不燃材料。
     3、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用地取得之公共設施工程用地之違建拆
        遷,並待需地機關徵收補償及拆遷公告程序完成後配合拆除。
     4、經本府各主管機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應優先執行拆除之違建或經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
        組會議決議代為履行拆除之違建。
(二)第二軌:非屬第一軌之新違建。
(三)第三軌:違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拍照列管:
     1、既存違建。
     2、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
        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拆除退縮後之既存違建介面修復。
     3、依相關法令或經司法判決拆除退縮後之既存違建介面修復。
     4、高度為一層之舊有房屋,以非永久性建材,於原規模且不超過一
        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修理或變更頂蓋、屋架或樑柱,得拍照列管(
        每戶以一次為限,所有權人需自行備妥施工前中後照片供本府後
        續查證)。
回上方